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扩展资料:
广安市纪委对外公布:两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内严重违纪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
据介绍,陈和平,阴明,均为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休干部,分别于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经查,陈和平与阴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两人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违纪。
对于陈和平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给予处分,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对于阴明的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阴明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四川广安:两警察退休前严重违纪 退休4年后受处理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处分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并隶属于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的一种依附于被处分人身份的行政惩戒措施。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退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不适宜给予其处分,但仍应承担由其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此,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即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对于应当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降级以下(不包括降级)处分的,即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不涉及行为人的级别、职务或者工资档次等的变化,因此,不再给予行为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是,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人应当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按照拟给予的处分种类,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所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