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按《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每少安置一名男义务兵、转业士官、女义务兵的单位分别上缴区安置办安置转移金3万元、4万元、5万元;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称号。
3、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除接收本单位子弟外,要积极完成区政府分配的安置指标。如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完成政府分配安置指标的单位,经区安置办批准,按《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有偿安置转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