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优先级

在我国,1.《宪法》与国际公约的优先级?2.其他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的优先级?

从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律结构来看,宪法作为母法是一国法律的根本,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来源,对缔约程序规则也都源于宪法性文件的授权,如果条约效力可以高于宪法的话,理论上将面临解释下位法何以能够规定上位法的难题。因此国际条约的效力无法高于国内宪法,但事实上各国是不可能冒着违宪的危险去签订国际条约的。因此,实践中这两者的冲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至于宪法以下的子法,层次、界位亦各有不同,效力不能高过国际条约。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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