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法官不依法调取材料,乱判案件,不服判决、应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我申请法院调取参股的某上市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被告的银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一审北京海淀法院没有调取,而是根据被告提供的伪证(和工商局登记资料的相违背)直接判决了,我上诉,二审北京第一人民法院也没有调取相关材料,直接维持原判了,可笑的是,在二审开庭前,我们的重点财产,某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10送10,而二审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判给我的股票数,在庭审中,我们明确提出了10送10的事,也记录在案,法官似乎根本没有没看卷宗就这样判决了,二审时我方去工商局拍了照片,证明出资购买该上市公司的时间是在婚后,也公证了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这2个资料都能证明出资购买该上市公司的时间是在婚后,但是都没被法院采纳,判决书甚至都没有提前这2个资料。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代持说一下,对方提供的代持证明中取得代持资质的时间提前于我们实际购买股票的时间。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买股票,他就先代持了。

代持证明有2个证明组成,一个是对方自己写的给其父代持股票的证明,另一个是加盖公司公章的同意转股给其父的证明。

工商局的材料中有一张07年我们出资购买该公司股票的银行单据,单据上门显示:时间。购买人,出资额,对方公司,出资目的(直接写着购买股票),我们没有原件,是照片,
还有该公司成立时各个股东的出资信息,上门也有07年我们出资购买股票的记录。
申请法院去调取,一审,二审都没有调取。

你们这个是民事经济纠纷,我感觉是涉及原始股。

1、既然在离婚后再10送10,那就维持原先的10,另外的10归另一方所有,这个是合理的。
2、调阅上市公司工商信息,这个只有涉及该公司的经济纠纷时才使用,法院不调阅也合理。
3、对于你说的什么伪证?这个应该你审判时知道,应该当庭指出,并在后续的庭审时提出新的材料指正,否则就是默认材料真实。
4、二审针对一审的判决是否有效与合理,对于你们之后发生的变更一般不会涉及。

向高院提出终审,不过你要考虑清楚,所有涉及信息。追问

股票已经上市可以流通的,在二审前10送10的,上市公司的工商资料可以看出购买股票的实际时间是在婚后,伪证是指对方提出的为他人代持股票的证明和婚前个人购买股票的证明,我和出具证明的人员联系,对方明确表示没有出过这些证明,而这些证明也和上市公告书相违背,庭审指出这点,法官没有去质证。申请再审和申诉的难度很大,我知道怎么办?

追答

那你就要请材料提供人员出具证明,可以用于推翻原审。以材料有瑕疵提出。并且提出行政复议,就法院审判行为异议。

追问

对方(材料提供人员)不愿意出具“没有签章”的证明,他们是一个公司的,不可能为我出具的,我查了对方的签章记录本,没有上述签章的记录,申请法院去质证,法院没有理会。

行政复议和申请再审应该差不多吧。现在看起来维权的方法挺多,但是好像都不太实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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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6
可以在二审生效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2个回答  2013-06-26
去高一级的法院进行上诉
第3个回答  2013-06-26
和工商局登记资料的相违背不一定是伪证,工商局登记资料只是公示信息,现实中存在很多和工商资料不一致但仍属于合法有效的信息,比如代持行为。
北京上海这些东部地区的法院判案都是很严谨的,不可能说没有证据乱判。你提供的证据多半是不符合证据规则而不能被法院采纳。你有没有找律师代理?追问

我和出具证明的人员联系,对方明确表示没有出过这些证明,有录音。找了律师,律师说法官这么判有很大问题,不仅没有调取我方庭审时提交的要求调取的资料,也对已做公证的材料置之不理,基本是没有看卷宗就直接维持原判了,应该起诉法官。

追答

工商资料和公证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并不影响代持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法院认为代持协议有效,那股权就是人家的。当然,如果对方承认没有出过相关证明,确实有伪证嫌疑。但即使这样,你得让对方写出书面证词,光录音的话法院不会认可的。
另外,二审是法律审,不是事实审,只对一审的程序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一审时认定的事实一般不做判定。如果你二审没有提出有利证据证明一审事实有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没有错误。

看你的说法,你这场官司并没有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所以诉讼过程中有很多失误,败诉也很正常。如果你能拿到对方书面证词证明代持文书是伪造的,那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要求再审,不过我建议你还是先聘请个律师去做这事,诉讼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尤其是你这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诉讼,非专业律师不可。

代持问题再解释一下:
1、代持都是先有代持协议,再有代持股权,因此代持证明出在购买股份之前那是完全有可能的。
2、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里绝不会有任何关于代持的说明,因为代持行为是证监会禁止的,招股说明书里如果有代持的说明,那上市公司根本就不会被批准上市。所以所有的代持行为都是私下进行的,不会在招股说明书上有任何体现。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审判中依然认可代持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因为证监会的规定只是部门规定,管的了上市公司管不了法院。你拿招股说明书去证明代持行为不存在,法院不可能认可。

追问

二审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情况了,庭审记录中也有,但是法官好像直接忽略了,根本不提,就是维持一审了,我好无奈,

代持我做了说明,请看一下。

我们是07年底购买的公司股票(银行单据上购买股票的的时间和公证的材料都可以证明),但是法院认为07初就有代持了,并且认可了。

追答

我已经说了,如果你提供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事实,那法官确实不会认定。从你自己的说法来看,你提供证据确实有问题。如果你要证明代持行为不存在,应该是提供证据对对方提供的代持证明进行反驳,而不是把招股说明书和工商登记资料拿出来。代持本身就是隐名股东问题,怎么会在公开文件里体现呢?都公开了还隐名什么?
时间上也可以解释的,代持协议都是签在代持行为之前的,所以如果07年初签了代持协议,到07年底才购买股票,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你除非能证明代持协议有假,否则光靠银行单据和公证材料根本证明不了任何问题。

第4个回答  2020-04-24
我去二审党案室调才料,他们没有从党案袋取,而是从电脑打引出来的,这是真实的才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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