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什么时候除以1-消费税率

如题所述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收取的价款中是含消费税的。 因此当给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时,这个销售额是含消费税的,不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当属于视同销售、进口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售价,也就是我们找不到销售额时,需要组价,组价时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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