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禁止喧哗,禁止吸烟。

法律依据:
《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和活动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机关文体活动室、职工休息室、老干部活动室等。第三条公共活动场所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老干部活动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场所由办公室统一督导管理,老干部活动室由人事培训科负责督导管理。各科室使用要提前通知,以便统一安排。
第四条室内环境标准(一)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摆放整齐,桌面、柜顶不堆积报刊及杂物。(二)禁放与活动场所用途无关的物品,保持室内及室内物品整洁。(三)室内墙壁除允许张贴或悬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目标图表、人员日志黑板和地图外要求整齐定位、书写美观、设置规范,不准乱贴乱挂。(四)灯具、电器无尘土,窗明几净。(五)脸盆、痰盂、毛巾等日常用品经常保持清洁。(六)窗台无尘土,地面无烟头、痰迹、纸屑。
第五条室外环境标准(一)楼厅、楼道整洁,不停放自行车,不堆积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二)院内无杂草,无堆积垃圾和杂物。(三)各种车辆停放有序。(四)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创建花园式文明大院。
第六条爱护公共活动场所的一切设施,不准在桌面、茶几上乱写乱画,不得将会议室、活动室物品带出,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第七条各公共场所使用人员用毕及时打扫清理,关好门窗、电器,并将钥匙及时送交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会议室、机关文体活动室、职工休息室室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办公室和人事培训科要各负其责,对相关公共场所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认真追查出现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每月对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巡查。巡查内容:各种设施、设备、用品有无丢失,是否损坏,破损程度;室内外物品摆放秩序是否规范;各活动场所是否有损坏。(二)办公场所各使用人员每天要进行一次自查和维护,以保证清洁整齐,设施设备及用品无损坏和丢失。(三)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每次使用后办公室要负责查验,检查清扫整洁情况,物品表面破损情况,检查情况经使用人和检查人共同确认记录后,将门锁好,办公室(人事培训科)收回钥匙。
第十条设施、设备、使用物品的损坏处理及环境维护不利的责任追究。(一)设施、设备、使用物品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由办公室(人事培训科)及时提出更新调整意见,确保各公共场所正常运行。(二)设施、设备、使用物品属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使用人折价赔偿。损坏和赔偿情况在机关进行公示。(三)对公共场所使用后不能及时清扫造成脏乱差的,除由办公室(人事培训科)责令重新清扫整理外,对使用科室或使用人进行通报批评。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况的,再使用时使用科室或使用人必须持有本科室或本人主管局领导的签批条才能领取钥匙,否则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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