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螺蛳的法律处罚依据

如题所述

非法捕捞田螺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螺丝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实践中,非法捕捞500公斤螺蛳会涉嫌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螺丝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实践中,非法捕捞500公斤螺蛳会涉嫌犯罪。如果非法捕捞的是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那种螺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行政法规。
1.关于保护范围和对象。规定凡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要加以保护,并列出重要或名贵的水生生物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2.关于采捕原则。规定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经济藻类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应在长成后采收。
3.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要求对于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完全禁止捕捞作业或加以限制。
4.关于渔具和渔法。要求对各种主要渔具,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进行敲_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5.关于水域环境的维护。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不损害水产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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