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在同印度的谈判中,周总理代表中国政府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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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4月,这五项原则正式写入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由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新中国登上国际舞台,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1954年6月,周恩来应邀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并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进行了六次会谈。周恩来在第一天会谈中就明确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南亚的政策是和平共处。我们对印度是如此,对印尼、缅甸,甚至对巴基斯坦和锡兰也是如此。”
尼赫鲁回答:“如果把我们最近签订的协议中的五条原则适用于东南亚的国家,那么就会创造一个很大的没有战争恐惧的和平区域。”周恩来立刻说:“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谈话结束前,尼赫鲁建议两国发表一个联合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