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房屋应当慎重执行,但并非一律不可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一般情况下,当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房。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则会导致该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而由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因此法院在执行农村住房时应慎之又慎,既要做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但是万事无绝对。法律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可见,法律是允许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后,可以执行农村房屋的。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私下自行买卖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认为其对自己日后的居住已经有了安排,法院在认定其私下买卖房屋行为无效后,可以强制执行其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