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

如题所述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由五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2.被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案由及受理通知;
3.正文。这是主要部分,即写明应办事项,一是办理诉讼人的证明材料,二是向法院补交各项证据材料的日期和送达方法,三是按规定预交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事宜;
4.尾部。写明其他要办理的诉讼事项,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
5.附。写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二份及其他诉讼需要的材料。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受理案件登记表
它是据以审查是否立案的依据,又是以后各诉讼程序的基础和原始来源。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2.双方的基本概况。控告、检举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报案方式、住址、收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职务。不能漏项或简写;
3.揭发、检举的事实摘要。按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材料的顺序,从中“摘”出“要”点,写出简短、连贯的复述文字;
4.结论。承办人、领导意见应写具体,处理结果要写结论性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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