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如题所述

  国家税收制度是根据国民经济的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个别的、特殊的或临时的情况,如新产品的开发,自然灾害的发生等。为了把征税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以利于生产的发展,要在统一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实行减税和免税优惠。

  税收减免方式:

  ①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减免照顾;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

  ②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一般减免,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

  ③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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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5
自2019年起,从个人报税到享受6项附加扣除等减免税优惠,再到开完税证明,市民用手机就能享受一条龙服务。据悉,税务总局开始上线测试“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建议,市民最好按月扣除各项费用,避开退税难办的问题。
从现在开始,市民打开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就能发现税务总局上线测试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下载这款APP,市民通过人脸识别,再注册个人身份证号与手机、地址等信息,今后就能实时查询自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目前,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初现端倪,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首套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市民从2019年元旦起即可享受到这些能税前扣除的优惠。在个税办税APP中,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已被分别单独展示,但现阶段均显示“本功能暂未上线”。不过税务总局也披露,该APP将提供6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市民可自由选择在年度申报时扣除,也可指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在每月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
这款APP还介绍了“年度综合申报”的细节,即在日常预扣预缴基础上,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另外,2019年针对中小微企业推出了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详情来撩。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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