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引导、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及有关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负责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人社、财政、文化、卫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志愿服务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其他评先表彰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考评考察的内容。第八条 每年3月为全市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3月5日为志愿者日,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教育和培训,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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