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措施,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当体现志愿服务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服务内容、志愿者条件、招募人数等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及培训、奖励、评价等信息,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及时出具。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和行业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鼓励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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