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4-19
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该条是对指定受益人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
没有指定受益人怎样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63条第一项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条如何正确理解,可以有两种思路:
1.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扩展阅读:
第2个回答 2022-04-20
并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而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之前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但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现之前病史,仍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来进行赔偿。
第3个回答 2022-04-20
你好,投保之前,你有没有如实告知,即使告知保险公司,你之前发生过重疾。如果告知了,并且承保了,那么就能得到理赔。如果你购买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或者这个重疾发生在你购买这份保单时的三年之前,那么影响也不大,合同生效后两年,发生重疾还是可以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