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利息

如题所述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合同又明显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都没有关系。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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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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