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子女有连带责任吗

如题所述

老赖不还钱,法律上讲其孩子没有义务还钱,因为子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责任,除非父母去世,则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则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父母的债务由父母的财产负责偿还。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以继承遗产为限承担债务,但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法律上,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和亲属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双方都有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个人债务偿还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我国是不存在父债子还这一种说法的,债务人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但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继承遗产,而父母生前还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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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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