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释义,书面证据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中,对应旧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而第127号令五十九条对应部分则变为“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请问现在有关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还一定加盖公章那个吗,因材料份数较多,且新法律规定已有所变化,单位需要一个严谨合法的流程。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而127号令中没有涉及书面材料加盖印章,只是说的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两者没有一定联系,所以还是书面材料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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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8
要的,严谨的程序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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