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因此另一方委托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律师费,能否让对方承担?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不一定能支持。法律上对于履行费用是有个限制性规定的,就是必须是“合理必要开支”。同时,法律对于“受害方故意扩大的损失”是不予支持的。
而首先,申请执行不一定非要律师,自己就可以。而且这比打官司本身对律师的依赖性更低。因为申请执行已经有生效判决了,当事人只要去法院执行局递交一下申请即可,申请格式具体怎么写也可以咨询法院。所以,单独为这件事雇佣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很难被认定为“合理必要支出”。相反,可能会被实质上认定为“受害方故意扩大的损失”。
其次,律师费本就没有固定标准,一件事,甲律师1000元就干,乙律师表示要3000元。那么如何证明你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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