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丢失登报声明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补办公章具体流程如下:. 1、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备注:切记出现“丢失”字样); 3、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 (需详细写明公章丢失的原因时间地点、报案的时间地点、登报声明的时间和登报所在的版面) 4、刻章。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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