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于2019年初在房管局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归配偶(妻)单独所有,并于同日将房屋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2020年底夫妻一方(夫)发生了债务行为,22年开始诉讼,23年判决生效,执行过程中配偶的房产也被查封。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在男方债务产生之前双方就已经签订协议,案渉房屋也进行了登记,根据协议和登记显示目前房屋是属于配偶单独所有的,如要执行需要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先撤销该协议和登记行为,而撤销权又规定债务产生之前的赠予、转让、放弃等行为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其并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后该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双方对内有效,但在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债权人。本人提问该执行异议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该如何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