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

如题所述

追偿权纠纷,涉及两种主要类型:担保责任追偿权和合伙债务追偿权。担保责任追偿,即代位求偿,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无论是保证人还是物上保证人,只要履行了清偿义务,都有追偿权,甚至包括无效担保中的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明确支持。合伙债务追偿则指合伙人清偿超过自身份额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诉讼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追偿权纠纷的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的法院处理。处理这两种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各异,担保责任纠纷主要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而合伙债务追偿则涉及《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确定追偿权时,关键在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追偿权是附条件的权利,只有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才能行使,范围以实际承担的数额为限。然而,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担保人可提前申报债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条件则更为特殊,无效担保人需证明反担保人有过错才能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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