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五则解答

如题所述

如何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五则解答
如何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请问这里的“个体经营”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经营,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雇佣他人进行经营?比如说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有4名以上雇工、具备各种证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能否批准?

答:个体经营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体经营者的认定采用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经营者主要有两类:城镇个体经济的从业者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成立的经营组织。个体经营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据此,上述《通知》中的“个体经营”既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经营,也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雇工在7人以下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少于7人)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在审核申报资料合格后,可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介机构可否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过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我有两家中介机构(一户师新办的律师事务所,一户是2000年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新招下岗人员均超过30%,且经过劳动部门认定,现向我局申请减免有关税收,请问我局是否予以批准?

答:国家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除对极少数限制发展的企业外,对绝大多数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事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服务业”税目所对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也、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属于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但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需要申请减免税,首先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然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送有关材料,如果所保送的材料符合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批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依法申请减免税

问:我公司是青海省格尔木市一家企业,生产厂品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有关西部打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但主管税务机关说要报请省、州税务局批准后才能执行,否则优惠政策不予兑现。请问执行国家优惠政策一定要履行这些程序吗?

答: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是纳税人的权利,但除法定减免以外及部分特案减免,纳税人可自有关税法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外,其他特案减免,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获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子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核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旧机器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2003年,我公司处理一台已使用十多年的双色胶印机(该胶印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销售时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3月,本地国税据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要求我们对该固定资产补征2%的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销售此旧机器缴纳增值税?答: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核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核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你公司销售的旧双色胶印机,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问: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能否按偷税处理?

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里所说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因此,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

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则要看它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主体采取了偷税手段;偷税必须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行为主体不当得利。根据这一标准,对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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