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要求我撤诉了,第二次起诉会判离吗?

如题所述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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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3
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通行的做法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会认为你们夫妻感情却已经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第2个回答  2012-02-03
不好说,因为第一次是你撤诉而不是判决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如果你没有撤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作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作出离婚判决。而对于撤诉后又起诉离婚的,作出离婚判决的可能性相对要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02
没有一定判离的说法,要看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如果真的很想离婚的话,就分居两年吧,一般就会判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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