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测绘作业证的管理规定于1995年1月14日由国家测绘局审议通过并发布,后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和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测绘人员权益的保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本规定旨在规范测绘人员的行为,如测绘外业作业人员需持有测绘作业证进行测绘活动,以确保外业测绘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测绘作业证的发放管理机构,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统一管理,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审核、发放和监管,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给市(地)级部门。

第四条规定了测绘作业证的样式和通用性,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全国范围内有效。申领单位需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审核通过后需支付证件工本费。

第六条强调领证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测绘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出示作业证,如进入特定区域进行测绘、使用测量标志或接受执法检查等。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测绘人员在使用、保管和注册测绘作业证时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证件遗失或变更的处理流程。

第十四和第十五条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收回证件、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测绘作业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最后,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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