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3.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5. 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6.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7. 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8.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9.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0. 志愿者享有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获得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接受相关培训、监督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等权利。
11. 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组织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维护组织和志愿者形象、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个人隐私,不得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12.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14.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其他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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