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如题所述

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可以在相应租期24个月内平均分摊,如果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1、月营业额3万元是指不含税价。不如租金30900元,其不含税价=30900/(1+3%)=30000元;
2,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放弃免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9-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预收租金按月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