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怎样开居住证明

如题所述

开居住证明的方法如下:
1、农村户口向村支书申请,城市户口向居委会主任申请;外地户口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居住证明内容包括共同居住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居住原因、居住位置及承诺无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
4、在证明上注明年月日并盖上公章。
居住证明的作用:
1、证明居住地:居住证明用于证实个人在某一地区的居住情况;
2、办理相关业务:在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就学、车辆登记等事务时需要提供;
3、法律诉讼需要: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作为个人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4、银行开户使用:部分银行开户时需要提供居住证明作为辅助材料;
5、外籍人士居留:外籍人士在中国居留时,需提供居住证明以证实其居住地点。
综上所述,办理居住证明需根据户籍性质向相应机构申请,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填写包含共同居住人信息、居住原因、位置及无犯罪承诺的内容,并确保证明上有明确的日期和公章。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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