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役后要面临重新回归社会的现实,退役士兵退役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自主就业,而是由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11月1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选择转业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数高低选择单位,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士兵选择事业安置单位时,他们的身份是工人身份。从编制部门下达编制计划增人卡之日起便是正式工身份,没有试用期。而从社会普通渠道招录的人员则要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后才能转正,所以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上班时就是正式工,没有试用期。
无论是自主就业的还是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他们都在工作岗位上保持着退伍不褪色的优良传统,都是最可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