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方计生条例的制定违背国家计生法,而剥夺公民的生育权的时候怎么办?

我是一位教师,前妻生下一对双胞胎后因病去世,再婚后妻子也是教师(初婚未育)。但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手续时均以“云南省2002年颁布的计生条例中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不给予办理生育手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规定我妻子享有公民生育权,而我省的计生条例却剥夺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我向县、市、省政府部门反应,结果都说无权解决,只能牺牲。请问各位网友和知名人士如何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呀!

就事论事:楼主要求生育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当地计生部门的说法和做法,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至少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生育权,是以家庭为单位。
楼主的家庭已经享有了生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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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5
下位法是不能与上位法冲突的,只要是地方条例与法律有不符合的时候,按上位法来确定追问

可地方计生条例是由省人大讨论制定,个人要想提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好像不容易呀!又要向什么地方上诉呢?

追答

现在是不能越级的,只能是处罚你的部门,一级一级的向他们的上级反应。你用的“上诉”这个词语不对,因为上诉是指对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不服,在法定的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才叫上诉,你的只能是叫去反应一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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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2-15
上诉呀追问

可地方计生条例是由省人大讨论制定,个人要想提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好像不容易呀!

追答

还是找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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