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欠税滞纳金咨询请教。

2010年3月在对我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时应缴纳所得税8000元,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忘记了申报缴纳。2011年的财务人员也没有注意这个问题,直到2012年2月15日税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年度所得税欠缴,我想请问一下因为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期间是截止到2010年5月31日,那么滞纳金是从2010年6月1日算起还是从2010年1月1日算起呢?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时,应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6月1日)起计算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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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5
每天按万分之五算,,2010年6月1日算起一天一天的算,算到你交款日。。。。。应该是申报了。。补交税额和滞纳金就行了。
第2个回答  2012-02-15
是从2010年6月1日算起
第3个回答  2012-02-15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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