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包工头承包工地中有工人发生突病发死亡,责任应该是承包方还是工地单位负责?

对方的工地单位是“中铁”,工人死亡时是在值班的夜晚。包工头要求十五万私了,但是我们的要求赔偿金是四十万。包工头说“中铁”没有责任,没有办法赔那么多钱,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有连带责任。包工头是直接雇主,要负主要责任。当在工地受伤后,首先需要做工伤鉴定,保留相关证据,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包工头协商要求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包工头跟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的义务,雇员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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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29
1、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不算因公死亡;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公死亡;按照你说的情况,十五万简直就是开玩笑,千万别答应。在民事上中铁是有连带责任的,包工头作为承包方应该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工伤保险,中铁应该对包工头用工情况进行监督,中铁没有监督,导致工人因公死亡后不能得到工伤保险金的赔付,中铁当然是有过错的。给你举一个例子,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地铁施工现场发生沉降,多名工人伤亡,最后赔偿金全部由中铁赔付。你要保存好最重要的两个证据: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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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1-28
你说的情况不具体,还要看引起死亡的具体原因。不过一般来讲是承包方来负责。不管是哪一方负责(除自身原因和不可抗拒自然力外)赔偿金都太少了,起诉的话应该会多赔一些(除自身原因和不可抗拒自然力外)。
第3个回答  20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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