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投资者签字、盖章);
2、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
4、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需译成中文);
5、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注册地址及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0、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可参考商务局一般商品分销商业企业附件6)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翻译器
参考资料:百度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