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区沉陷地产权状况

如题所述

5.4.1.1 煤矿区沉陷地的所有权虚为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1996〕国土〔建〕字第17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排矸系统与排土场等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而使用划拨土地需要对原使用单位进行补偿,且划拨的对象其土地所有权多数为集体土地,划拨时需要先进行征用,变集体所有权为国有所有权。但是,由于过去征用集体土地时,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仅仅代表政府从中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煤炭企业同农村集体直接进行有关费用谈判,且当地政府没有进行土地征用公告。同时,当地政府或企业在地面没有设置任何标志,政府也没有对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进行登记,农民一直在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上从事生产等活动,形成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仍为原农村集体的假象。致使煤矿区沉陷地的所有权虚为国有,给土地复垦工作带来困难。

5.4.1.2 煤矿区沉陷地的使用权主体没有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划拨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的使用权应属于煤炭企业,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企业获得的仅仅是地下开采的土地他项权利。其原因主要是当地政府从农民安置角度考虑,默许农民继续使用其原有土地,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正是在这种土地产权缺乏公示的情况下,使得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农民对企业有意见,特别是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真正沉陷后,双方矛盾便更为突出。从企业角度看,交纳了土地补偿费,有的甚至缴纳了复垦费,出现沉陷后仍然要企业去复垦,但企业并没有得到一分土地的使用权,显然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不符合WTO竞争原则。从农民角度看,名义上自己的土地出现沉陷理应要求索赔,产生工农矛盾。

5.4.1.3 待复垦土地的产权界限不清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于待复垦土地的产权界限不清,煤炭企业无法实现复垦。按照目前的征地规定,煤炭企业对所征用的土地经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地无使用权。如果企业需对塌陷地进行复垦以作它用,则必须进行二次划拨或出让(塌陷地),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如果企业在不进行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进行复垦和使用,则将招致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强烈干预。也就是说,“谁破坏、谁复垦”与“谁复垦、谁受益”不统一,让企业缴纳复垦费用后,再出资复垦,然后交给地方或农民使用,显然是不现实的[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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