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含自主择业者)新办补评定(办)残疾军人、领取《残疾军人证》的程序,完全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退役军人户籍地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执行的!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网页链接规定: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第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没有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
二、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第六条规定);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审查(第六条规定);
四、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第七条规定);
五、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六、当事人依据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通知,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大部分就在省市自治区级优抚医院),由针对伤残病情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大部分是部队转业的军医),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鉴定后,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决定十级制的残疾等级);
七、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将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予以公示七天左右时间,征求民众意见;
八、在公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逐级上报到省市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批准后有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二代《残疾军人证》,并在次月领取残疾军人抚恤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持证享受境内医疗、出行(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半价)、景点免费或优惠、市内公共交通(含轻轨地铁)免费和各处军人优先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