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纠结要不要辞职

我是一名农信社的大堂经理,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8个月了,最近遇到了很多不顺心的事情,有一种很想辞职想法。

我虽然是一名大堂经理,其实我是集保安,门童,服务员,保洁员,导储员,打杂的综合性人才。说到这里我真的很无奈,我不知道我应该怎么说,平时我待人和气,很多客户都很喜欢我,说我的口才和亲和力不错,可是,在当今的这个社会下,谁能看重我的能力呢?我一直在觉得自己是在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我每天过的很辛苦。

我是本科大学生,学的是其他专业,可是干的却是服务工作,还是不对口的,这也让我很痛苦,况且,我干得很好,领导有时候也表扬过我,可是到了年底,我得到的回报却是最少的,有时候会计那边加班,都会叫上我去帮忙,我也没有什么加班工资的,都是帮他们不求回报的做到最后,有时候轮到我休息了,还是叫我去加班,也没有任何的加班费和补休的,这样也就算了。可是,我的福利和待遇不应该是这样的,平时,和里面的柜员相处的不是很融洽,因为我没法融入到那个集体里,因为他们都把我当成保安一样的看待,因为他们认为保安是给他们用的。我也是被他们使唤来,使唤去的,当然,我的职位就是这样,我没有抱怨,也没有愤怒,我只有接受,我只有忍受。

当然到了年底,我得到的回报也是最少的,平时叫我加班,平时叫我拉存款,我照做了,可是,最后,我一分钱的好处都没有。没有钱回报的好处就算了,我一个月就1000多的工资,够用了,至少,我想得到的尊重,对人起码的尊重,我不要求我能得到很多利益,至少,我要做得让别人看得起,可是,我觉得我错了,没有人看得起我,就是因为我的职位,我的福利。

我很困惑,很困惑,我也可以考试,考公务员,考事业单位,或者去私人企业里面去打拼,可是,我真的很害怕我以后辞职的该面对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怎么形容,每天都是一种坐以待毙的感觉,一听见上班,我就很不舒服。农信社里面来办理业务的人多数都是素质相对比较低的,有时候连字都不会写,我平时,都是一视同仁的,帮忙填写单据,有时候连支票也包了,每天都是站立着,我每天都觉得自己很累,每天回家都很累,回到家里差不多就睡觉了,早上7点以前就要早起的。所以,我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应付自己的考试。
我可以放下自己的优越感,只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得到别人肯定,我不需要有多少的待遇,至少这份工作能让我看到一点曙光,能让我学习到更多的知识,能让我成长。

我很迷茫,我不知道,我该不该辞职呢?

是否辞职,还是你自己拿主意。如果你决定辞职,我可以给你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只回答争取加班报酬(这是你的权利)和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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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27
我觉得你可以尝试给行长送点礼,在他心情高兴的时候提出加班费用和工资待遇问题。如果要打杂,也要给行长打杂,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回报。站着累,就放松下自己,坐下休息一下。为了减轻劳动负担你可以送行长礼,让他多安排几个专职岗位,保洁的,保安促成有这种专岗,这样你就解脱出来了。
第2个回答  2012-01-27
如果这项工作真的让自己很难受,违背了自己的初衷,那么就果断的辞职,为了一个费力不讨好的职业,不值得自己这么付出。你可以辞职后,通过自学考试,寻找其他出路,报考公务员也不错,或者去其他公司面试。祝你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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