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实行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婚前健康检查,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第九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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