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贸易保护网的构建
摘 要:贸易保护是各国贸易政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入WTO后,中国以高关税和严格的数量限制等构成的传统贸易保护体系逐渐崩溃。本文基于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实践阐释了中国构建贸易保护网的必然性,并指出符合我国国情和WTO规则、完善且强大的贸易保护网框架应由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和延伸保护组成。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保护;自由贸易;贸易壁垒
一、中国构建贸易保护网的必然性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史,贸易保护是一个国家贸易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培育有重大作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已建成完善的贸易保护网,并在其国际贸易发展中扮演着利远大于弊的正面角色。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否也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保护网的必要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基于国际贸易理论角度的必然性
国际贸易理论发展基本上分为两大主线,即贸易保护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事实上,“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1]。
1.贸易保护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存在一致性。纵观整个贸易保护理论体系,无一不提倡积极主动地参与对外贸易,在这一点上,贸易保护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是一致的。例如,重商主义是贸易保护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 [2] 他主张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德国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在其著名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中提出,本国的弱小产业应当得到保护,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国家应立即放弃保护政策,扩大对外贸易开放程度,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总之,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参与对外贸易,这也为通过进行适当的贸易保护政策促进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了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支持。
2.贸易保护理论的现实性及指导性。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贸易保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更切合现今的国际贸易实践,尤其为我国实行必要的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1)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在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实施贸易保护可以迅速发展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自由贸易理论实施条件的补充。我国有许多工业正处于新兴或起步阶段,对这些工业实施适当的保护是必须也是必要的。
(2)阿根廷经济学家拉乌尔·普雷维什曾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提出“中心外围论”。该理论把世界经济体系分为: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工业国中心地带以及由不发达国家组成的初级产品外围地带,外围地带始终围绕中心地带的意志发展。由于技术进步的利益不能在所有国家平均分配,以及制成品市场被中心地带国家所垄断,外围地带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外围国保护工业的后果不过是矫正其初级产品与工业品收入需求的弹性差异,不会阻碍国际贸易进步;外围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进口结构的变化,保护措施也应发生变化,但仍不宜对中心国家工业品的输入全部放开。这既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也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0,使用关税、配额等手段来改善我国贸易条件的空间将越来越小,我国贸易条件特别是制成品贸易条件确实处于不断恶化的趋势。贸易条件的变化对经济成果的蚕食将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应尽快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措施以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维持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
(3)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一国外贸顺差或逆差对于该国的经济盛衰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并将贸易顺差与就业理论联系在一起,主张采用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措施为主要干预手段,以增加有效需求,扩大就业。这一理论为我国实施必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以促进和保持外贸顺差,对贸易部门实施宏观调控以增加内需,扩大就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3]。
另外,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会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也对发展中国家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危机,为保证国际贸易稳定发展进行必要的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导。
(4)由戈登、约翰逊等人提出的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存在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买方垄断等,同时还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而所有这些市场缺陷都意味着国家必须干预经济。因此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是最优选择。这一理论切合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市场缺陷,这就需要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5)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论”中提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这一理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也为通过适当国家干预,全方位利用政治、教育、财经政策进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3.自由贸易理论中的贸易保护暗示。即使是自由贸易理论,也往往明示或暗示了一些保护贸易的意旨。如在李嘉图比较优势贸易模型中指出,“各国应该专门生产并出口其拥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或有‘比较劣势’)的产品”[2]。作为自由贸易理论基石之一的要素禀赋理论也认为,收入分配效应是“贸易使丰裕要素受益,稀缺要素受损”[3]。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稀缺要素所有者都有贸易保护的诉求。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实施对其稀缺要素市场实施适度的贸易保护,以减轻在与发达国家贸易交往中稀缺要素市场所受的冲击,达到保护、扶持国内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基于国际贸易实践角度的必然性
从历史上看,没有哪个国家实行过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是任何时期、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理由是永恒的。贸易保护没有统一的模式,关键在于怎样协调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贸易保护的成本和收益、本国利益和外国利益等矛盾体之间的关系。
结合现今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来看,迫切需要构建贸易保护网。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市场意识、市场经验、宏观经济调控水平、微观经济活动能力等都存在不足,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特别是一些重要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因而有选择的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我国产业特别是那些战略性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
其次,各国实行贸易保护本身就是一场“博弈”,面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网(包括一些针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歧视做法),如果我国没有针锋相对的贸易保护措施,其他国家特别是个别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歧视性贸易侵害就会肆无忌惮,我国的经济利益必将遭受重大损失。
最后,现行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更多地维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保护网是面对当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补救手段。
二、中国贸易保护网的框架结构
(一)积极应对他国贸易壁垒
就目前而言,国际上使用最频繁、对我国威胁最大的贸易保护手段是反倾销措施和设置技术贸易壁垒,相对应的我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包括:
1.针对国外反倾销,实行攻守兼备的战略
(1)有效防守。首先,由政府出面,尽量让他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大量的对华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败诉率畸高的主要原因。虽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中各成员方承诺,中国入世后15年,完全取消目前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但在15年之内,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通过双边谈判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
其次,原产地规则的修订与利用。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国际反倾销,一个重要且易被忽视的原因便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落后。当前应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形成规范化管理。对于那些我国已有较强生产能力的被动配额产品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及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应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国内自产部分的比率,以减少我国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起诉的机率。
再次,在参加WTO及区域性组织的多边谈判中,采取先入为主,提前防范的策略。建立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依托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的预警机制,重视WTO专门人才的培养,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关键要害部门安排我国专家和谈判能手。
最后应加强反倾销应诉指导。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培育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针对企业参与应诉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针对不公正的指控,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请求公正合理解决;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时将反倾销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协商调解仲裁,并利用监督执行机制,保留实施交叉报复的权利,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主动发起适度的反倾销调查。迄今为止,我国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还很少,加入WTO以前总共不到20起,仅为我国所遭遇的国外反倾销案件的4%[4]。我国应充分利用反倾销工具,主动向国外发起反倾销调查,使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这样不仅有利于我们在世贸规则下有效保护本国产品,而且是对那些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的国家的一种对等威慑。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运用时宜适可而止,决不能滥用。
2.构建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
(1)重视发挥WTO/TBT和WTO/SPS通报咨询中心的作用,按照我国产业发展和WTO协议的规定,建立一种能保证各执法机构之间良好协作、高效运转的机制。这方面应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积极推行ISO、IEC等一系列国际标准的认证,扩大生产企业认证覆盖面,加强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行相互认证,避免重复认证以节约经费。同时还应积极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使国际标准能充分反映我国的利益,力争把具有中国特色产品纳入国际标准,以扩大我国的影响。
(3)利用WTO/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协议》(WTO/SPS协议)的有利条款,为我国出口创造条件。在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诸方面制订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对国外相关技术产品有一定针对性、抑制性和限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构筑我国的绿色壁垒,把未达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于国门之外。
(二)结合本国实际,完善产业保护制度,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
产业保护制度和产业政策是一国贸易保护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该国贸易保护的成效。
1.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
(1)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以“例外条款”为主的实体性规定,合理合法地加强国内产业保护。WTO规则中有许多“例外条款”可为我国所用,如“保障条款”、“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等。一些安全例外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等规定也可为我国所用,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的关税减让程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所提供的减让水平,允许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一定的出口补贴等。
(2)利用政策制定程序、争端解决程序,为国内产业发展争取时间。某些政策制定之后,在与持反对意见的成员方进行磋商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保护国内产业的过程。在最终修改现行政策之前,国内产业可以从现行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规范中得到保护。争端解决程序更为国内产业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产生争议到双边磋商,到正式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再到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定、被诉方实施需要几年的时间,可以利用其以争取国内产业的发展空间,这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而其他WTO成员已经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3)建立和完善产业协会、商会制度,发挥其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如前所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中提起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申诉的主要是产业协会及商会。而在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产业协会、商会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家应尽快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产业协会、商会的作用,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职责,这是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
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提高产业竞争力,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是从根本上巩固我国贸易保护体系的关键。笔者认为,实施积极产业政策的关键在于努力寻找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结合点,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功能,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根据国家贸易理论,一国贸易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国产业结构决定的,出口竞争力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产业结构。因而,结合我国要素禀赋状况、产业技术水平及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实现比较优势动态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具体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我国应继续发挥劳动力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进口替代战略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也应防止因片面强调劳动力要素而陷入“比较优势陷阱”中。现阶段我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键应是:利用新技术、知识、信息、制度诸要素对传统要素进行改造,实现动静态比较优势的有机结合;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利用加工贸易、国际投资所带来的各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积累资本,加强自主创新,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分工协作;优先选择、重点发展在国际上已拥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及机械设备、机电制造等劳动力资本密集型产业,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升级。
二是扩充完善产业链,强化基础工业力量,大力发展零部件加工工业,以降低加工贸易中对零部件进口的依赖性,从而降低大量中间产品高价进口对出口效益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提高对外贸易效率的同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的竞争力,为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造机会。
(三)实施区域一体化与国际合作,向外延伸我国贸易保护网
由于区域一体化符合WTO规则,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超国家的贸易壁垒,提高集体谈判能力,使我国的贸易保护网向外延伸。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点应是:
1.构造“中国统一市场”
中国目前应努力寻求与台湾建立类似CEPA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建立两岸四地的经济合作机制,实现中国经济一体化。目前祖国大陆已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值此契机,如果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议能够得到积极响应并付诸行动,必将促进两岸经贸关系步入更深、更广的领域,促进和保护双向投资,构造“中国统一市场”,提高贸易保护的维度与深度。
2.以10+3平台强化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首先,我国应根据区域内的产业发展现状和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原则,加强中国与东盟在第一、二产业的协作,在更大范围优化双方之间的生产要素及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与经济融合,提高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性国际竞争能力。其次,应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经济安全与风险防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强对自身产业、贸易与金融结构的监控、调整与优化,提高抗外部冲击能力。再次,应加强与东盟各国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贸易区建设中发挥大国优势,增强中国在政治及贸易谈判方面的影响力。
3.在APEC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方面应坚决主张APEC实行开放的地区主义。区域集团在产生贸易创造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贸易转移效应。而区域集团的排外主义越强,贸易转移效应越明显,越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APEC坚持开放的地区主义可以使贸易转移效应减到最小,是亚太地区实现一体化目标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样也能给我国带来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主张并坚持APEC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让各成员方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主决定本国的开放程度。这既是使发展中国家不必受制于发达国家操纵的游戏规则,也是促进亚太地区繁荣和稳定的根本保证,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从参与APEC组织中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陈飞翔.论适度保护[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5(3):35.
[2]海闻,林德特P,王新奎.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6-58.
[3]李俊,杨小川,李萍.WTO与国际贸易教程[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67.
[4]吕博.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J/OL].
http://www.oilchina.com/xxzx/xl.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