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 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获得条件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
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
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
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一”)
但是,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上,税法规定了两方面较为优惠的纳税方法。
一方面是按照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二”)
另一方面就是纳税期限上的优惠,根据2016年9月施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
另外,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拓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就是指授予员工一部分股票,员工以优惠的价格进行购买,购买的股权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不能随意转让。
参考资料: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
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
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
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一”)
但是,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上,税法规定了两方面较为优惠的纳税方法。
一方面是按照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以下简称“公式二”)
另一方面就是纳税期限上的优惠,根据2016年9月施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
另外,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