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有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凭条(暂住登记凭证)就可以办理车辆上牌。
根据人民网2017年01月11日的报道:在郑州市报考驾照、车辆上牌等车驾管业务,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取得居住证”方可办理的条件限制,只需要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登记凭证”,即可考取驾照、为车辆入户上牌。这也意味着外地人无需再等候半年时间。
扩展资料:
外地户口携带暂住登记凭证,并加盖派出所的公章,就可以直接购买车辆购置税。
携带以下手续去车管所验车;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
(2)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
(3)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车需要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公章),外地户口需携带暂住登记凭证(要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4)车辆照片两张(必须是车管所工作人员现场拍照)
(5)车架号拓印膜2张(一般4S店会给,车主可以自己拓号,也可以在车管所由工作人员现场拓号)
不能,必须要居住证原件或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才可办理车辆上牌。
在郑州市报考驾照、车辆上牌等车驾管业务,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取得居住证”方可办理的条件限制,只需要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登记凭证”,即可考取驾照、为车辆入户上牌。这也意味着外地人无需再等候半年时间。
新车上牌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外地还需暂住证)
2、购车发票、交强险凭证、车辆购置税凭证、汽车合格证原件(进口车需携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车辆必须要去车管所
新车上牌所需费用
车辆注册登记所需费用为120元。
其中车牌费100元,车辆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车辆行驶证工本费10元。
如果车主不能自己去办理,需要其他人代办,那么委托代理人需提交车主的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签字。如果是单位购车,还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书。
扩展资料:
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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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上牌所需资料:
(1)私牌:
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登记人身份证。
所在地居住证。
车辆发票。
注册登记联及附加税凭证。
车辆合格证。
保单正本。
车辆技术参数表。
拓印号码两份。
(2)公牌:
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登记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车辆发票。
注册登记联及附加税凭证。
车辆合格证。
保单正本(另提供公章在车辆上牌登记表上盖章使用)。
车辆技术参数表。
扩展资料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按照非法扣押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数处以每证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