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物上代位性不是民法上的,而是物权法。
例子:
如李某在中国某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轿车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驾车外出,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毁人亡,此时李某尚欠银行人民币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某行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扩展资料
常见的物上代位性情况:
1、抵押人的所有权被动消灭,主要是抵押物毁损、灭失及被征收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抵押人的所有权主动消灭,主要是抵押物被转卖的。如果抵押物转卖的,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