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体检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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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体检要求:


1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3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4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5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6眼科


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7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8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详见公告。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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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7
2014年河北省政法干警招录466名干警
报名时间:8月29日9:00 — 9月2日16:00
缴费时间:8月29日9:00 — 9月3日16:00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16日9:00 — 9月18日17:00
考试科目及时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9月20日上午,9:00 — 11:00
申论:9月20日下午,14:00一16:30
教育入学考试分为各个专业在9月21日全天进行考试
证件审核和体能测评:11月19日-11月20日
面试:12月1日—12月3日进行面试
体检时间为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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