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巳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界限划分,具体负责违法建筑拆除的职责,并延伸至所管理的房屋。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其中,“其他场地”指除公共绿地、道路范围外的各种室外公共场所和场地(指向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如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等。
2.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建筑。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以下违法建筑的拆除:
(1)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带内的;
(2)位于现有的铁路、地铁、轻轨、隧道两侧安全保护区内的;
(3)位于高压电走廊保护区的;
(4)压占地下管线和位于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5)位于河道、海塘范围内的;
(6)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7)阻塞消防、地下防空通道的;
(8)位于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及经规划核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区域内的;
(9)位于城市高架道路桥孔桥梁引桥和桥面投影下的(为高架和桥梁配套的建[构]筑物除外);
(10)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的。
2.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以外违法建筑的拆除。
(三)其他情形违法建筑的拆除
拆除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拆除,房屋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违法建筑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特殊情形违法建筑的界定,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