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两同伙在本地看守所几个月了,由于监狱不配合押回。先审两个看守所的可能吗?

如题所述

之前两人由于抢劫罪被判刑,甲四年,乙三年缓刑五年。此时有一人丙被发现破坏电力设施关押到看守所。甲到异地服刑期间,缓刑的乙被发现与丙共同实施破坏电力设施被重新关押进看守所。在侦查阶段怀疑服刑的甲也参与其中。这是甲以前的律师提及,要求代理,于是就交钱并办了这个案件的手续。但是几个月过去了,检察院并没有去监狱审问和押回本地,此时案件期限已经很久了,要审理。那么先审理乙和丙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先给他们两个开庭。处理完之后,再审服刑的甲,是有可能的吗?是正确的吗?不能确定甲确实参与其中。但是假设如果确实是三人共同作案的话,那么不是应该同时开庭才对吗,怎么会先审理两个呢?是监狱不配合还是律师为了推脱责任或者不想退钱才这么说的呢?甲的代理律师说,因为要申请从监狱押回来需要向省里办手续,很麻烦,但是这个案子的审理时限不能再托了。所以先审理在本地的乙和丙。之后再追诉甲。 这是有可能的吗?这个律师还说这是本地检察院的意思。本地检察院是确定了甲也参与这个案件。 所以诸多疑点,还请专业人士给解答一下,清理一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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