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宗教,即宗法伦理性的儒教、民间宗教和制度化宗教(佛、道等),三者并存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现象。官方宗教的目的是论证现实王权政治的合理性、权威性,论证现实社会是人生超越的场所。它既是哲学又是宗教,是一种俗世宗教,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成分很重;它没有精致的神学理论和诸神谱系,上帝是无形象的且更多的表现为天命,天命的标准和依据是现实社会的道德实践,上帝崇拜与祖先崇拜是它的基本观念,表现出一种“神道设教”的特点。民间宗教实际上是综合了儒、佛、道三教的某些内容组合而成的,它所要解决的是普通百姓的终极关怀问题。作为制度化的宗教,佛、道兼有论证王权合法性和为大众提供终极关怀的双重功能。因为官方宗教并不负责解决人生的各种具体的困惑,所以它不可能取代民间宗教;由于制度化宗教具有双重功能被统治者所利用,从而也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根据。
儒教、民间宗教、制度化宗教三者共同的目标是维护宗法制的传统社会即王权社会,这是中国传统宗教的最大特点。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其核心是宗教与王权政治的互动。在欧洲王权从属于神权,而中国是王权政治下的宗教,神权本质上是服务于王权的御用工具,教权从属于王权,教权一旦威胁到王权政治,统治阶级毫不犹豫予以禁毁和打击,宗教只有在有利于维护王权政治,促进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结构上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是一个宗法社会 ,这与中国原始氏族社会血缘网络完整地进入私有制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夏代开始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并延续4000多年,但三代(夏、商、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它是从父系氏族社会蜕变而来的。世袭制没有废除氏族制,而是把父系氏族制度推广开来,用以管理国家,这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早期国家”。它无论从功能还是存在形态来看,都潜隐在宗族组织之中,虽然已有阶级分化,但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号称“天下共主”的君主只是以宗主的身份存在,政权即族权,国家行政组织管理与家族血缘纽结没有分开,“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国家内部的各种政治关系依据亲族姓氏来划分,权力利益的分享亦按照血缘亲疏远近确定利益分享的原则来确定。血缘认同与氏族宗教相联系,最典型的是殷商。帝与祖先神合二为一是商朝宗教的最大特点,血缘与宗教的结合增强了群体血缘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孔子在继承三代宗教的基础上,保留了天命观,把仁德修养、智慧积累、事业的开拓注入其中,淡化其神性,突出其人性。孔子“敬鬼神而远之”,但十分重视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这成为后来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不能算是一种宗教,而只能是一个学派。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根基,以阴阳五行为骨架,以王道政治作榜样,兼采诸家学说,贯通天地人,将儒家的人生理想与现实王权相结合,将儒家的价值观念转化为具体政治操作程式,建立了一个以伦理道德为核心、以天人感应为依托的具有多层理论层面的新的儒教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董仲舒是儒教的实际创立者。
因此,笔者认为自董仲舒以后的儒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儒学”,而是具有哲学、道德、政治、法律、宗教等多种性质的综合了儒家、阴阳家等多种学说并在与佛、道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复杂结构体系——儒教。中国历史上儒教并不是以一个单纯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的学术面貌出现和显示功能的。作为官方宗教,儒教没有完整系统化、制度化的宗教结构要素,但有较完整的宗教思想,并与宗法制度融于一体。儒家提出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之序的伦理思想及仁、义、忠、孝等道德规范,能充分满足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社会和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战国时期,就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汉代“独尊儒术”以后,更被历代国家政权自觉地用来作为整合社会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独尊地位的获得使儒学逐步成为具有国家意识形态的观念体系。到程朱理学构建出儒教的本体论、世界观,完成了儒教形而上部分,至此儒教正是创建完成。儒学此种性质的转变,带来了功能的扩展。儒学不仅表现为向人们提供仁、义、忠、孝等价值取向和规范的道德功能,而且增加了法律的、宗教的功能。由于儒学是一种国家意识形态性质的观念体系而具有多种功能,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南宋以后,程朱理学强化了儒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在国家“教化”的强制推动下,通过从科举考试、国家颁布经义,到民间载道之艺文、启蒙之读物的多种渠道,儒学浸润了士、农、工、商的各个群体,从而也渗透到作为一种文化结构的诸如制度、器物、风俗等各个层面上,并且在有决定意义的程度上塑造它们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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