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2005年6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2005年9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院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林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3)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4)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