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市王卫斌案案例分析 法律文化

如题所述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1日,在310国道上,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王丰勤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1小时后,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及现场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22日凌晨2时,王卫斌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案例分析:
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王卫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6人死亡,7人受伤属交通肇事罪。
2、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王卫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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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2
案发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陕县计生委交纳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亲属从陕县政府等处领取部分垫付赔偿款。7月3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6个月。6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共24人,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等6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该案事实、情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明死者的亲属90000元;判令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死者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等共计1260681.95元;判令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明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判令被告张彦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与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六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5265.79元。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分担。
第2个回答  2013-06-22
这个案件,判决结果是有一定的争议的。当时李建锋律师,作为受害人方面的一个代理律师,参与了案件的处理,有很多思路,是可以看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