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续修四库全书的著作权问题

现在有说出版社不让从网络上提供扫描的电子书下载,说是版权问题,这个我很不明白,影印古籍的版权点在哪里呢?
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古籍是四页缩排一页, 如果这个有版权的话, 那么切割还原成独立的四页是不是就可以自由发布了呢?
请达人明示! 先谢过了!
请注意书籍! 这是影印的古籍! 麻烦各位看看原书再回答,谢谢!
因为平民百姓是无法取到古籍原本的,所以只能间接的得到古籍的, 即为影印本。

说一下影印古籍的形成:
1)取得古籍(在国家图书馆及各地图书馆等地);
2)照相或扫描古籍(在各地);
3)剪裁拼版;
4)印刷。

这是大概的过程,上面每一步都有支出,尤其是第一步打通关节获准使用古籍,余下几步都是技术性的了。
续修四库全书这样的项目,有政府的赞助,做完上面的第二步将电子版公诸于世的话那就没有我说的那些问题了。

目前网络上的版本是第四步的印刷品从新扫描的,不可否认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但是利用的程度如何需要有一个判定。
谢谢!

LZ你没有搞清楚《续修四库全书》的内容。《续修四库全书》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国古典文献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与汇集,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意汇编作品的意义在于对被汇编的多部作品或材料的内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创作,而着重强调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素材的方法和逻辑,也就是主要强调其排版等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使该汇编作品包含了汇编人的智慧,足以形成新的著作权。《续修四库全书》不是单纯的影印古籍,那些古籍现在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而且单纯的影印古籍也没有著作权可言,出版社主张的也不是这些古籍的著作权,而是出版社将那些古籍进行了收录、整理、编排等等,这些行为包含了编纂者们的智慧,具有创造性,使汇编后的作品形成了新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将这种汇编作品也纳入了保护范畴,出版社主张的是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像你说的这个切割还原成独立的四页,不构成汇编作品,而只是对原作品的修改。修改他人的作品,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的,如果你未征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修改了作品的话,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你还想发布的话,还应该就该发布行为取得著作权人书面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著作权人是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责任的,如果是有偿发布的话,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还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抱歉,我没有看过《续修四库全书》,但是你的问题不用去看这部书我就可以告诉你,无论《续修四库全书》是一部汇编作品还是单纯像LZ说的那样是古籍影印,你的行为无非就是到底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发行权还是邻接权的问题,如果你还是不能理解的话,你只要记住你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这一点就可以了。
另外,盈利仅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
有别的网友发布,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别的网友也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利;很早之前就发布过,只能说明这种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很早。而且这种法律责任无所谓分担,更谈不上免去,只是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还是追究两个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LZ的思想存在误区,难道有人很早做过某一侵权行为,以后别人再做这种行为就不是侵权了么?
如果LZ认为我们的回答只是学理上的分析,不能说服你的话,你可以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续修四库全书的著作权”搜索一下,有很多关于《续修四库全书》维权等的信息。
最后,我想再多说一句,这些专门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想不明白它的理论的话,就不要想,作为一般人想不明白是很正常的,如果都能想明白了还要我们这些专门学法律的做什么?关键是记住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管你认为法律规定有多奇怪、多难以理解甚至多不合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规定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若认为法律规定理解不了或者不合理,而随便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办事,早晚有一天会吃亏的,毕竟你理解不了不代表别人理解不了,你觉得不合理不代表别人也觉得不合理,你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代表别人也不遵守法律规定。追问

建议您看一下书中的内容,不然言之无物哦!
另外我也在研究著作权法,不过有关部门在法律之外还有许多不知道期限的条例,非常人所能揣摩,所以在这里问信于达人。
谢谢您的回复。

追答

我上网查找了一下续修四库全书,不过没找到在线观看的网站,而且因为各方面原因我也不愿下载,不过我找到一篇这样的文章,应该会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下面是网址: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599
我思索了好久依然不能明白你说的“有关部门在法律之外还有许多不知道期限的条例”是什么意思,你是想问“在法律之外有许多条例,这些条例是否已过实施期限,与现行法律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吗?那些大多是《著作权法》出台之前的暂行条例之类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出台后有一些条例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被废止,这些在被废止的条例下面都会写明的,还有一些与《著作权法》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等,也自动废止,但是有一些司法解释在《著作权法》出台后依然可以对其起到解释说明等的作用的会继续实施,这些很好分辨的,实在分辨不了你可以上网搜索一下发布时间最新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目前正在实施的。
LZ也在研究《著作权法》,那么我可以和你提一点我的心得。我个人认为对于专门学习研究法律的人和其他人的最重要的一点不同,在于思维。毕竟法条什么的原文到处都有,大家要看的话随便一搜索就能找到,就算有些专业词汇看不明白,只要上网看一看解释什么的也基本都能弄懂了,但是有一点不是随便看看法条就能培养出来的,专业法律人士之所以“专业”,关键在于他们培养出了独特的“法律思维”,而非其他。他们遇到问题时会用这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同一件事,或者同一条法律规定,用法律思维和用一般人的思维去看可能是截然不同的理解。其实我有时也在感叹,我学了这几年的法律,似乎最重要的收获就是终于摸到了一点法律思维的边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01
古籍本身是没有著作权的。但是出版社出版的古籍影印本是有排版权的。排版权是10年。也就是说10年以内出版的古籍书籍不可以扫描后就原样做成电子书。如果扫描后再进行剪裁拼版那就不是原来出版社的排版,则不产生排版权的侵犯。
这就好比三国演义、红楼梦等古典名著电子书也好,纸质出版也好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2个回答  2011-12-17
未经许可使用现在出版社出版的影印古籍,确切地说,侵犯的是出版社的邻接权,即图书出版者权。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况,同时没有过保护期的话,未经许可把出版社出版的古籍切割还原成独立的四页也是侵权行为。为了规避版权纠纷,一是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二是使用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三是取得出版社的许可;四是自己去拿原搬古籍整理。追问

您好,我讲的是“自由发布”,无盈利的。您可以去各个下载网站看一下,直接扫描的电子版已经有网友免费提供好多年了,我只是想重新整理一下,免去那些下载的网友的法律负担。

追答

如果在保护期内,“自由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更是侵权行为,权利人更不允许。注意,营利仅是刑事处罚的一个构成要件(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也对营利有了新的解释),而不是版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我们试想一下,权利人花了很大的成本创作的作品,然后就被他人免费的自由发布、自由传播,其他人都不付费了,这将给权利人造成多大的损失,他要维权不?

第3个回答  2011-12-17
不可以的。著作权不在于排版形式而在于内容本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12-17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知这种把前人书籍汇编是可以取得著作权的。
《续修四库全书》从1994年开始启动,历时8年,到2002年4月完成了全部1800册的编纂出版工作。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很明显还在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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