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1.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向法商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指定某法银行通知并议付。12月20日法商装船后,缮制单据向法行议付了货款。货船离开法国10天后,在航行途中遇难,船货全部沉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得知此事后,拒绝偿付议付行已付的20万美元货款。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0分)
1)这批货物海上运输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2)开证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2.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 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问:我方该怎么办?(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