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发展经济与改善生活”有关知识,分析说明我国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必要性

如题所述

一、对风景名胜区主要价值与主要功能的理解
我对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的理解,是指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与大自然精神文化活动(科教活动)的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
功能的主要是人与大自然的精神文化活动需求,是一个地域的综合体。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源于我国农业文明时代的名山大川,不是今天才产生的。我国现在的风景名胜区很多都在唐宋时代就已经是名山了,这些名山大川是从农耕时代发展而来的,在八十年代,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这相当于国外的国家公园的概念,同世界接轨的角度来看,这个概念的内涵是需要掌握的。
1972年产生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它与国家风景名胜区有什么关系呢?如果风景名胜区的价值达到世界级的话,它就可以成为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和武夷山这些历史上就是很有名的名山,今天他的价值不仅在自然科学价值是世界级的,其文化价值也是世界级的,是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可能是好多种价值,风景名胜区具有的价值有:
1、科学上的价值。地质、环境、生物等方面,以及有自然美学的价值。
2、文化上的价值。一些古建筑、磨YA石刻、还有一些宗教寺庙等。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的定位应该是怎么样呢?(定位低是普遍现象)
国土资源部把风景名胜资源定位在旅游资源上去了,站中国家的角度,这样的定位是太低了。如果是旅游部门出的书,这样的定位是可以理解的。凡是可以吸引游客的地方都可以算旅游资源。但如果是国家的定位就太低了,是不好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地位,世界上的遗产应该很高的,从历史上来看,名山大川是历代皇帝去的地方,比皇权还要高的地方;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国家公园是国家的象征。
定位从举例来看,如克林顿到长城一游,你不能够把克林顿定位在一个普通旅游者上,他是一个美国总统的定位才是合适的。
作为世界遗产来说,它是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保护之下,具有世界级的财富。如果把他们定位在旅游资源这个较低的层次上,这样的定位是不对的。
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是一种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事业是一种公益性事业,它不能够被一部分人或者地方政府所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历代是皇帝下圣旨进行保护的。国外也是一样,世界遗产保护公约强调的也是保护。保护起来应用于全民发展、全民共享而服务,保护起来就是为了全民所享受。从总统到平民都可以享用的。从皇帝到平民也都可以享用。历代名山大川是没有什么收门票之说,但捐赠的情况是有的。
保护之后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是进行科学研究。具有科学的价值就进行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没有尽头的,科学研究是近现代才提出来的,历史上一般没有研究的功能。但也是进行研究,但研究水平具有早期时代的特征。如宋代的博学家沈括到雁荡山后,就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对自己提出问题,为什么雁荡山会进行这样?之后他到相同地方进行对比分析。从科学的角度解释成因,这比欧洲后来提出的流水侵蚀地貌学说早了近600年的时间。正式的研究功能欧美国家比我们要早一些。

二是爱国教育的功能。有了科学研究才具有科普教育的价值,历史上名山大川都是爱国教育基地。
三是美学价值的功能。过去选名山主要体现在美学方面,中国人对自然的美学的发现是比较早的,把大自然作为独立的审美对象起源于魏晋南北朝朝代,寻美以用于创作山水诗画。这也为现在的名山大川的价值奠定的基础。历史的名山大川也是不可解释自然现象的一种寄托。如到泰山进行求雨之说,才有皇帝的朝向之说,以求风调雨顺。
到现在除了自然标准之外,还有历史文化标准也是选择的标准,我们的双重遗产与国外是不太一样,国外的双重遗产没有必然的融合的关系,如加拿大某双遗产其自然价值很高,山下有一个古人类居住遗址。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我国的双遗产是融合的,一是精神上的融合,另外在具体进行建设的时候,开发建设的时候他不破坏自然景观。如武当山,是当年朱帝的建设的第二件大工程。当时投资很大,用现在的话来讲,是国家统一投资、统一计划的项目,连续13年进行开工建设。建设总结了明以前名山开发建设的经验,其中有三道圣旨是用于这个方面,如召集全国的道师与风水先生(现在的规划师)到武当山进行调查。如在武当山山顶上建紫禁城也下了圣旨。

从武当山的建设规划来看,都是遵从自然地貌的特征,而不是人为的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建设。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开发建设思想现在也应该进行保持的。
历史文化遗产是名山大川的象征特征。古人说,登山如读诗,这是有根据的。现在说登山如读书,泰山的岩石有25亿年的历史呢。

这样的一个价值、功能与作用,就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保护是前提的,历史上也是以保护为前提的。如可查的圣旨为证,地方志中也是保护的做法,还有老百姓也是自然的保护观念,可以说从各个方面对名山大川进行保护,形成了名山的保护体系。可以说,自从产生名山的同时也是产生保护体系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开发活动是有矛盾的。历史上是不是所有的都保护好了,也不完全是的,保护不好就不能够形成今天的名山大川,如道教中历史上100多处道教名山现在被确认为风景名胜区的只有30多处,有的地形破坏与特色不明显了,混同于普遍的山一样。这一点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与借鉴的。可以说名山在川的历史同时也就是保护的历史。

再如国外的国家公园的保护也是很严格的,但还不如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保护体系严格。现在的保护我们要继承好的一些做法,应该做到科学的保护,要贯彻保护名山的科学思想。破除一些迷信的保护思想,名山大川不是一个开发,不是一个经济活动的区域,这样的一个区域比国家公园的历史要长得多,好的经验也要多得多。
这个保护从道理来讲,从保护的涵义上来讲,保护应该是限制或者禁止对保护对象的破坏和干扰,使得保护对象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风景区就是禁止和限制破坏风景区的任何建设与开发,使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价值功能得以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价值体现在区外,体现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方面。所以说保护必须有保护与限制的措施。
风景区内精神文化与科教文化的发展对区外事带来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大,保护必须是一个前提。
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呢?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的遗产或者是国家自然与文化遗产,这是无可非议的。遗产的保护的原则的要求就是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适用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怎么理解真实性与完整性,98年联合国教科文召开了世界遗产专家研讨会,专门讨论了保护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标准问题,是全球发展战略中很重要的方面。

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标准需要相关的制定的。真实性的理解可是这样来进行:
如一个明代的杯子,真实性体现在这个杯子是明代的,绝不能复制一个放在这儿,说是明代的,这个杯子只能够让在博物馆中,否则这不是真实性的了。再如说建筑,比如说设计,建筑材料,建筑形式,建筑所含的文化内涵,包括遗址,这个都是真实性。虽然有的进行过修建,有的只剩下遗址了,但他们也都是真实性的东西,不是假的,不是明国时建的,更不是现代所建的假的东西。如果现在造的假的东西绝无可能进入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还体现在他有一个自己的体系,如故宫、十三陵。
完整性包括其整个体系中。有其一内在的范围,而不是只要其中保存某一个东西,否则其完整性就受到破坏了。对其进行适当的修缮是可以的,而不是进行拆除重建的工作。也不是在整个范围内建设其他的场所。
风景名胜区的真实性应该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原作,把大自然的杰作(地球演变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保存下来。是一个大自然的作用,世界遗产是全球遗留下来的杰作,这个作品我们不要改变了,不改变原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质地貌不要进行改变,这是风景名胜区的基础,是生物圈的基础。二是生物生态环境(生境)不要破坏。这个环境也应该保持其原作,自然发展与人为破坏的发展不是一回事,人类的干预会失去平衡。生态系统的中珍稀动植物濒临消失,我们应该特别的加以保护,我们的保护应该是不影响其发展的。我们不应该用人工美去干预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美。风景要的就是自然的东西、自然的美,再一个就是协调的关系(与前面的融合的关系相对应)。要利用一定会有一些东西是需要进行建设的,但也尽量不要破坏,或者尽可能少的表现出破坏。保护原作或者原作的一部分,是我们在做保护中应该理解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很多东西是强加的,如首先炸山,然后再修建建筑,再如改变水系,修建水库。我们现在没有这个概念,把风景名胜区当作开发区,以经济效益计算放在第一位,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一定会造成破坏的。现在很多的破坏一是定位不准,把风景名胜资源定位于旅游资源;二是保护原作的概念的缺失。
风景名胜区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旅游过程中的带来的间接利益,而不是风景名胜区某个特定区域内的经济效益的计算的问题。这里面应该尽量创造保护它的原作,尽量减少到最简单的程度。国家公园也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把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盈利的增长点,这个问题必须造成对风景名胜区带来一个破坏。
自然遗产的完整性又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最核心的部分与其周围部分环境相结合在一起才是一种科学的理解。瀑布的完整性要包括瀑布上游的给水面积,包括下流一定的距离(这是灵活的)。真实性要求瀑布是自然的,而不是人造瀑布。再如五大莲池火山地貌的完整性体现在熔岩所及范围及火山灰所及都应该包括在其中的,都是需要加以保护的。
保护的完整性应该严格到什么程度呢?这是我们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的,要与科学研究相结合起来,只有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才会把其价值逐步开发出来为普通大众所利用。
自然风景名胜区更不允许搞假的东西,保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可能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让世世代代人看到原作是我们保护的最主要的目标,最高的境界。现在风景名胜区总面积占国土面积仅有1%以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仅占0.6%,外面有这么大的地方,为什么不会开发建设,非要跑到这些宝贵的地方去进行建设呢?破坏性表现就是这个方面的问题,错位与超量是最主要的表现。

把经济效益放第一位,还是把精神文化功能放在第一位呢?错位开发是最主要的,风景名胜区都需要有游览中心,旅游服务基础不应该在风景区内,而应该在其范围之外。
保护是前提,保护的原则是真实性与完整性,在保护手段上是进行分区法。旅游服务基础主要在风景名胜区以外,风景名胜区以内要看风景名胜区的大小,小的尽量就不要搞了,现在交通便利的条件下,有什么不可以做到的呢?少数特大的风景名胜区可以在其内部搞一些旅游服务基地,在建设体量、高度、色彩要进行控制。如桂林、三江并流。大部分的服务基础应该是在外面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风景区都是分区进行管理的,一般可以分五个区,一个是生态保育区。生态环境比较好,特别是自然生态,原始的或者次生生态比较高的地区,这个区不对游人开放,对科学研究开放。这个区的生态价值比较高。也可以逐步开放,搞一小部分进行开放。二是特殊景观,或者叫自然景观保护区。美学价值比较高的,供游览用的。这个区不能够搞过夜设施,适当的搞一些茶饮休息设施,现代交通设施也不能进入这个地区。三是史迹保护区。文化景观与历史人文景观,也是用于参观的,但不能够改变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功能应该是没有和尚的地方不要引进和尚。这个地区不能够随便改造的,修理是可以的,个别地方的遗址是不是重建这是需要研究的。四是游憩区或者服务区。这个区比较小,不影响上面所说的三个区,机械交通可以进入,也有水源,也就是用于住宿的地方,建筑密度不能够很大,建筑高度也应该有所限制,国外是不允许超过7米的,风格是应该反映地方特色,材料也是环保的,色彩也尽量的协调。如南非与韩国的经验是与我们国家的理念是不同的,就包括朝鲜也是不允许在山上住人的。不要搞豪华宾馆与总统套间,这是很荒唐的做法。在这样的一个区域内是允许特许经营的,但注意不要太商业化。五是一般控制区。主要是四个区域以外的地方,照样可以进行发展生产,保护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对于某些方式进行禁止或者进行限制。如农耕地的扩大经营结构的转换与调整等,如变种田为种果木林。

这样的分区能够做什么,能够用于什么是需要说明的,这也是一个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还有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就是立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遗憾的事情。建设部想出条例。按照我的思想来说,就直接弄法,搞风景名胜区法或者国家遗产法是最好的。
根据以上的原则,管理就是执行上面所讲到的东西。现在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位的问题。管理人员的定位太低,级别太低。压在风景名胜区头上的条条框框是管不住的。有的地方完全以破坏为代价,并没有把劳动人员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的。建议成立遗产管理局,直接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这项工作要逐步来进行,逐步推行。先管理世界遗产,然后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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