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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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17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后的转让也是转让剩余期限的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其实国家征用以后就是国有土地了,说白了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26
马克思的论断,无疑是切近中国的历史实际的。纵观中国历史,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总是与一部分人享有政治上的特权有关。土地之兼并虽然也会以土地买卖的形式出现,但其背后总有着某种权力背景。就中国历代的土地兼并的历史来看,正是由于不断的土地兼并,使人们很少还能感觉到土地还有什么所有制。人们所看到,并为之触目惊心的,只是权力对土地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所有权观念变得十分模糊。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国无法形成类似西方的土地私有权神圣的观念: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谨向林肯城主教及诸法官、行政官、男爵、其他官吏及该城一切忠顺于予之法兰西与英格兰人民致意,并使彼等得知予已将林肯城人民在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有之自由、习惯与法律赐予彼等。城中人民以及本郡其他商人之商会,亦将充分而自由地保有彼等在前述予之先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受之上述权利。凡居住于本城四区并参加本城市场之人,彼等与城市贡税以及法令之关系,一如彼等在英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之时代。此外,任何人在林肯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破坏。同时,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一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

  不受节制的权力消解着所有权观念的形成,不受节制的专制权力是这块土地上唯一的、真正的主宰,这样的概括无疑是符合中国古代的历史的。这种以权力参与分配为背景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最本质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王权主义本质。

  参考文献
第3个回答  2011-12-26
土地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使所有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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